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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5年06月17日   作者:佚名

  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 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评定估算;

    (四)验证确认。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视为已经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第十七条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第十八条 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条 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现行市价法;

    (四)清算价格法;

    (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 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五条 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六条 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七条 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八条 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九条 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三十条 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二)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有关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的施行细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NOTES

  严格地说,按照国际惯例,资产评估方法不外乎三种方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不能称之为一种独立的评估方法。在我国,只是由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规定清算价格法是一种独立的评估方法,才使行人们普遍认为它也是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之一。

  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的实质:将资产未来收益转换成资产现值,而将其现值作为待评估资产的重估价值。收益现值法的基本理论公式可表述为:资产的重估价值=该资产预期各年收益折成现值之和。

  收益现值法是一种着眼于未来的评估方法,它主要考虑资产的未来收益和货币的时间价值。

  1、收益现值法的主要优点

  1)能够较真实、较准确地反映企业本金化的价格;

  


  收益现值法

  2)在投资决策时,应用收益现值法得出的资产价值较容易被买卖双方所接受。

  2、收益现值法的主要缺点

  1)预期收益额的预测难度较大,受较强的主观判断和未来收益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

  2)在评估中适用范围较窄,一般适用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

  收益现值法的前提条件

  收益现值法通常是在继续使用假设前提下运用的,应用收益现值法评估资产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 被评估对象必须是经营性资产,而且具有持续获利的能力;

  2) 被评估资产是能够而且必须用货币衡量其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或整体资产;

  3)产权所有者所承担的未来经营风险也必须能用货币加以衡量。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运用收益现值法对资产进行评估。

  收益现值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收益现值标准的资产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企业及整体资产产权变动的资产评估。整体资产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价值不是由该资产中的投入的价值来决定,而是由它产出的价值决定的。

  2)以房地产和自然资源业务为目的的资产评估。这两种资产业务能够带来级差收益,其价格可根据租金来评估,适用收益现值标谁。

  3)以无形资产转让,投资为目的的资产评估。这种资产可为所有者带来超额收益或垄断利益。在评估中,以其带来追加收益来确定资产的价值。

  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就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其作为评估对象现实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重置成本法的基本公式为:

  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评估价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设备实体性贬值与重置成本之比称为实体性贬值率,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与重置成本之比称为功能性贬值率与经济性贬值率。实体性贬值率、功能性贬值率与经济性贬值率之和称为总贬值率或综合贬值率。因此有

  评估价值=重置成本×(1-综合贬值率) (1-2)

  评估中,通常将(1-综合贬值率)称为成新率。所以,上述公式可写成

  评估价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1] (1-3)

  ①实体性贬值。设备的实体性贬值是指资产在存放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力的作用,造成实体损耗而引起的贬值。实体性贬值的估算,一般由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设备的主要部位进行技术鉴定并综合分析其使用、维护、修理、改造等情况,并考虑物质寿命等因素,将评估对象与全新状态相比较,考虑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时设备的功能、使用效率的影响程度,判断设备的成新率,从而估算实体性贬值。计算公式

  设备实体性贬值=重置成本×(1-成新率) (1-4)

  或式中残值、指被评估资产在清理报废时收回的现金净额;

  预计使用年限、综合考虑经济和物质寿命,即设备的有效使用的寿命。

  ②功能性贬值。由于无形损耗而引起价值的损失称为功能性贬值。估算功能性贬值时,主要根据设备的效用、生产能力和工耗、物耗、能耗水平等功能方面的差异造成的成本增加和效益降低,相应确定功能性贬值额。同时,还要重视技术进步因素,注意替代设备、替代技术、替代产品的影响,以及行业技术装备水平现状和资产更新换代速度。

  通常功能性贬值的估算步骤。

  i.被评估设备的年运营成本与功能相同、但性能更好的新设备的年运营成本比较。

  ii.计算两者设备的运营成本差异,确定净超额运营成本。净超额运营成本是超额运营成本扣除所得税以后的余额。

  iii.估计被评估设备的剩余寿命。

  iv.以适当的折现率将评估设备在剩余寿命内每年的超额运营成本折现,这些折现值之和就是被评估设备功能性损耗(贬值)。其计算公式为

  被评估设备功能性贬值=Σ(被评估设备年净超额运营成本×折现系数)

  ③经济性贬值。由于外部环境变化造成的设备贬值称为经济性贬值。计算经济性贬值时,主要是根据由于产品销售困难而开工不足或停止生产,形成资产的闲置,价值得不到实现等因素,确定其贬值额。评估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确定。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如:竞争增加、通货膨胀、原材料供应变化、利率提高和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等等。当设备使用基本正常时一般不计算经济性贬值。

  应用重置成本法的前提条件

  应用重置成本法,一般要有四个前提条件:

  (一)购买者对拟行交易的评估对象,不改变原来用途。

  (二)评估对象的实体特征、内部结构及其功能效用必须与假设重置的全新资产具有可比性。

  (三)评估对象必须是可以再生的,可以复制的,不能再生、复制的评估对象不能采用重置成本法。

  (四)评估对象必须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具有陈旧贬值性的资产,否则就不能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重置成本法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资产评估三大基本方法之一,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特别是对于不存在无形陈旧贬值或贬值不大的资产,只需要确定重置成本和实体损耗贬值,而确定两个评估参数的资料,依据又比较具体和容易搜集到,因此该方法在资产评估中具有重要意义。它特别适宜在评估单项资产和没有收益,市场上又难找到交易参照物的评估对象。

  但是,重置成本法也有很多缺点。主要是:

  (一)市场上不易找到交易参照物的和没有收益的单项资产,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并不多。因此,重置成本法在应用中有一定局限性。

  (二)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整体资产,需要将整体资产化整为零,变成一个个单项资产,并逐项确定重置成本、实体性陈旧贬值及无形陈旧贬值。因此,很费工费时,有时会发生重复和遗漏。

  (三)无形陈旧贬值很抽象,涉及现实和未来、内部和外部许多难以估量的各种影响因素。而且,还得运用收益现值法,估测内因和外因造成的营运性陈旧贬值。

  (四)运用重置成本法评估资产,很容易将无形资产漏掉。为防止评估结果不实,还应该再用收益法或市场法验证。

  (五)整体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等,其中有的根本不宜运用重置成本法。

  (六)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需要对评估对象的功能性及经济性贬值作出判断。其中的超额营运成本是对买主连续性的经济惩罚,确定其造成的贬值,必须借助收益现值法计算公式,也就是说,有的评估项目只用重置成本法不行,还必须辅之以收益现值法。

  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也称市场比较法,是根据目前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资产相似的或可比的参照物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格。现行市价法是一种最简单、有效的方法,是因为评估过程中的资料直接来源于市场,同时又为即将发生的资产行为估价。但是,现行市价法的应用,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资产的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在中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为现行市价法提供了有效的应用空间,现行市价法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产评估方法。

  现行市价法的计算方法

  ①直接比较法。是以同样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减去按现行市价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计折旧额,估算资产的价值。它的使用条件是在设备交易市场上能找到与评估对象几乎一样的参照物。这种方法简单,对市场的反映最为客观,能最精确地反映设备的市场价值。

  ②相似比较法。是以相似参照物的市场销售价格分析为基础,即根据市场参照物的市场价格,通过比较它们在效用、能力、质量、新旧程度等方面的差异,按一定方法做出调整,从而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相似比较法可用整体参照物相比较进行评估,也可以分项归类相比较进行评估。这里关键是选择参照物,参照物可能一个,也可能若干个。

  计算公式

  评估价值=[全新参照物市场价格-(全新参照物市场价格/预计使用年限)×资产已使用年限]×调整系数

  调整系数选取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探讨。例如:在应用上述计算公式评估时,经核查认为被评估设备与全新参照物(设备)相比,在产量相同时,每年消耗动力、燃料和人工费是参照物的1.2倍,则调整系数即取0. 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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